根据学院“2+0.5+0.5”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加强学生工程实践能力和“零距离”上岗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为了做好实习学生管理工作,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最后一学年的企业课堂(第五学期)及岗位实习(第六学期)为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学生须服从学院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到实习岗位报到前须参加学院安排的一系列实习前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方能安排实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前培训的,须提前向学院申请、经学院批准。
第三条 学生实习可由学院联系安排实习单位,或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满足实习三方协议岗位要求方可前往实习。
第四条 所有实习学生从录用起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不允许更换实习单位。擅自更换实习单位的,企业课堂成绩不及格预警。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实习单位的,需严格按照企业课堂和岗位实习单位变更流程要求提出申请,并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方可更换实习单位。
第五条 学生应在9月1日前到实习单位(项目部)报到实习。学生应按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商的报到时间和报到方式按时到实习单位(项目部)报到实习,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到实习单位报到实习的,需向实习就业指导老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延迟报到时间。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所在企业(项目)的工作制度、安全制度和生活制度,劳动纪律和一切有关规定。由于违反所在企业(项目)有关规定、表现不好或给所在企业(项目)造成不良影响,被企业(项目)辞退的学生,其企业课堂或岗位实习成绩一律按不及格处理。
第七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保证出勤,有事需请假,请假需向所在项目有关领导及实习就业指导老师同意批准,不允许无故旷工(旷课),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脱离实习岗位的,按照旷课(缺勤)处理。
第八条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或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超出的部分将按缺勤处理,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企业课堂或岗位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无故旷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成绩降分、纪律处分直至停止实习。
第九条 不管任何原因而产生的暂停实习15天以上的,必须向实习就业指导老师报告,并服从兼职实习带队教师的安排。对于隐瞒不报的学生,将按缺勤处理。
第十条 尊重所在单位领导、技术人员和师傅,虚心学习,维护好与单位的和谐关系。
第十一条 遵纪守法、讲究精神文明,生活朴素、爱护公物,爱护学校荣誉。尊重实习所在地的风俗习惯,注意路途中及业余时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一切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因违章肇事者,追究个人责任和给予适当处分直至停止实习。
第十三条 学生对实习单位有意见或建议,须及时向实习就业指导老师汇报,通过实习就业指导老师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准确填写和上报有关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实习信息,企业课堂和岗位实习期间,学生应保持电话畅通,如若变更联系电话,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兼职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就业指导老师,否则因失联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企业课堂和岗位实习期间,学生应无条件地接受学院任何形式的监督检查,学院将通过现场巡查、电话巡查、网络巡查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以各种借口逃避检查。
第十六条 学生应服从学院企业课堂和岗位实习的各项工作安排和管理,服从兼职实习带队教师的安排和管理,按要求及时加入学生岗位实习QQ群、岗位实习管理信息系统等,学生应自行多关注学院有关信息的发布,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接收和知道信息而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企业课堂和岗位实习期间,学生应按教学计划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按规定填写《企业课堂培养及岗位实习手册》,按要求填写和提交周记和岗位实习总结,按时完成企业课堂考核表及毕业设计。
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或结束时,应按院系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填报实习就业信息,按时提交有关资料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企业课堂和岗位实习期间成绩由现实习就业指导老师、答辩委员会、实习带队教师以及学院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参照《企业课堂和岗位实习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 实习期间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企业课堂和岗位实习总评成绩扣5~20分。
(一)不配合学院的实习管理、不配合学院检查者,实习总评成绩扣20分;
(二)企业课堂和岗位实习会议(包括岗位实习说明会、安全培训、安全考试、岗位实习动员会等),无故缺席会议,每次扣10分;
(三)实习期间无故缺勤者,每缺勤一天扣5分;
(四)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将按严重程度扣5~20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岗位实习成绩可直接评定为不及格。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四条规定,未经单位和学院同意,私自更换、离开原单位的;
(二)不参加答辩或答辩不及格的;
(二)岗位实习时间未满8个月的;
(三)拒不接受兼职实习带队教师巡查检查,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所在企业(项目)有关规定、表现不好或给所在企业(项目)造成不良影响,被企业(项目部)辞退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第五条规定,不按时到实习单位报到实习,情节严重的;
(六)在岗位实习期间发生违法犯罪的;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以土木工程学院要求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土木工程学院。
土木工程学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